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运行与管理,保障研究中心依法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厦门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中心中文名称: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英文名称:Super Intelligent Medical Innovation Research Center, School of Informatics, Xiamen University。
第三条 研究中心由厦门大学信息学院与厦门市杏林医院合作共建,挂靠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实行双方联合挂牌、共建共商共管。
第四条 研究中心目标定位:聚焦医疗健康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生物信息、医疗数据可信应用、医学和健康信息管理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与临床验证,推动医工交叉创新与成果转化,助力医疗健康产业升级,提升合作单位医疗科研与人才培养能力。
第五条 研究中心宗旨:探究医疗健康领域重大技术需求,研发解决方案与关键技术,为区域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促进产教研融合、医工交叉融合,推动数字医疗与健康产业发展;赋能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升厦门市杏林医院医疗科研、技术应用与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六条 研究中心建设单位为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厦门市杏林医院,挂靠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双方联合挂牌运行,共同行使和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1)提出和修订研究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监督指导研究中心运行,对资产使用和重大事项进行监管;
(3)审核研究中心章程草案和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研究中心重要制度、重大项目;
(5)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共建共商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设立研究中心领导小组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研究中心领导小组由双方分别指定委派人员组成,厦门大学信息学院人员担任领导小组召集人。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及调整,由领导小组召集人提名,经领导小组审核一致同意后聘任。
第九条 研究中心实行双主任制,由双方分别派人担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研究中心业务工作;
(2)统筹研究中心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与管理;
(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
(4)推动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研究中心主任领导组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须包含双方共建单位代表,委员名单及其调整由研究中心主任拟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包括重大决策、年度任务清单制定、项目承担团队遴选、项目任务书与经费额度审核等。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主任负责组建研究中心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执行、项目管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研究方向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坚持以医疗健康重大需求为导向,推进产学研用融合,重点开展以下领域研究:
(1)医疗健康大数据;
(2)医疗人工智能;
(3)生物信息;
(4)医疗数据可信应用;
(5)医学和健康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采用定向委托与公开征集、揭榜挂帅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对科研活动、创新成果、运行绩效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经费管理依托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具体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比例另行签订协议,优先用于研究中心建设、科研再投入与团队激励。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依托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率,保护并合理利用名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科创企业及行业组织开展广泛、持续、深入的合作。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科研设施与平台在合规前提下开放共享,为社会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是研究中心管理运行、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最高约束力,研究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中心应当修改章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2)研究中心名称、建设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
(3)章程内容与发展实际不符或存在明显冲突时;
(4)研究中心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信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共建单位要求,真实、完整、及时披露。
第九章 终止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
(3)因无法继续运行需要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学校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学校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研究中心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