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经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研究中心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章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中心专项建设经费使用、核算、监督与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研究中心经费来源自厦门市杏林医院。
第四条 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实行研究中心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经费管理事务。
第六条 研究中心经费依托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执行厦门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七条 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信息学院方)负责经费的统筹安排与使用审批,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研究中心发展目标和项目任务要求。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八条 研究中心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所有经费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决算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经费使用需在厦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如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研究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仅用于支付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第四章 经费核算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建立完善的经费核算体系,确保所有收支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定期向厦门市杏林医院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应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绩效与评估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将经费使用效益作为项目结题、团队遴选和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经费使用规范、效益显著的项目团队,研究中心可给予后续项目优先支持;对使用不规范、效益低下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暂停经费使用、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大学有关规定及研究中心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超智医疗创新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研究中心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